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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婴儿怎样办理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抚养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因故一个月内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补办登记。公安派出所对申报出生登记应准确记载婴儿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等项目。责任区民警应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责任区内常住人口为其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办理出生登记:
1、非婚生婴儿。根据其父母的申报办理随父母入户。
2、被收养未报出生登记的。在收养关系确认后一个月内,由收养人持收养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或者由民政部门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3、超计划生育婴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一)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准生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的,凭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件)。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镇计生办证明。
(3)父(母)亲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4)医院证明其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医学鉴定证明书。
3、弃婴
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等有关材料申请入户。(二)办理步骤
1、除弃婴入非农业户口须逐级审批外,其它的出生登记由申请入户地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过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